原告诉称

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请求依法分割王某1、王某3、王某4、王某5之父,王某2之夫王某6的遗产130200元(其中王某1应得13020元,王某2应得78120元,王某4应得13020元,王某5应得13020元,王某3应得13020元)。事实和理由:王某6与王某2系夫妻关系,双方生育王某4、王某5、王某3、王某1四名子女。2016年王某6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,王某1垫付了医药费9800元。王某6于2018年11月13日病逝,王某6去世后,王某1垫付购买墓地的费用4100元。为王某6办理丧事,王某1的同事随礼14100元,王某3的同事随礼2800元,但王某3当时就拿走1000元。王某6的遗产为死亡抚恤金29300元,存款113800元,被王某3拿走的礼金1000元,共计144100元,扣除王某1垫付的医药费9800元,垫付购买墓地的费用4100元后剩余130200元再依法进行分割。因王某1与王某2、王某3、王某4、王某5就王某6的遗产分割等问题多次协商无果,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。

被告辩称

王某2、王某3、王某4辩称,王某6的遗产只有死亡抚恤金29300元,工资10089.44元,共计39389元。王某6欠付医院住院费19000元,欠办理丧事的费用16600元,欠王某49年房租54000元。王某6的遗产39389元用于偿还上述债务后,余下财产归王某2所有,用于今后养老治病。王某2名下有存款113000元,但王某2与王某6生前约定,各自财产归各自管理、所有,所以113000元系王某2的个人财产,不是夫妻共同财产,不应作为王某6的遗产进行继承。

王某5辩称,同意王某1的诉讼请求。

裁判结果

一、王某6的遗产58445.15元,由王某2、王某3、王某4、王某5、王某1各继承11689.03元,王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3、王某4、王某5、王某1各支付11689.03元。

二、驳回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2元,由王某1负担290.4元,由王某2、王某4、王某5、王某3负担1161.6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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